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345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威呈 住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20
被 告 蕭長志 住屏東縣屏東市○○街○○○巷○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陸仟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壹仟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