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小字第3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屏小字第327號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訴訟代理人  黃家妤
被   告  蔡雪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柒仟貳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循環信用
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
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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