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25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周靖華
被   告  王柔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2259號遷讓房屋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2月13日下午4時1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0日下
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宜璇
  書 記 官 廖佳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二九○之八號七樓之房屋
遷讓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3月29日向伊承租其所有門牌
號碼為高雄市○○區○○路290之8號7樓房屋(下稱系爭
房屋),約定租期自99年4月10日起至100年3月30日止,
租金每月新臺幣(下同)1萬元,押租金2萬元。而被告於
租期屆滿,竟拒不返還系爭房屋。爰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原告上開之主張,房
屋租賃契約書、存證信函、系爭房屋稅籍資料等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而為被告於言詞辯論時所不爭執,然辯稱:因
景氣不好,伊尚未找到房子云云。惟此非免於返還房屋之事
由,是被告自不得以前揭情詞,據為拒絕遷讓返還系爭房屋
之理由。從而,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佳玲
法官李宜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廖佳玲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
合計9,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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