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234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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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藍卉琦
王雪也
藍世賢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234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2月13日上午9時17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20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
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一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叁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藍卉琦於民國91年1月23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王雪也、藍世賢向原告陸續借款本金計新臺幣
164,570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款,依其
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為開始償
還期,而借款人於93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94年7月1日開
始還款。詎被告自99年12月1日起即不為清償,尚積欠其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
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就學貸款利
率沿革一覽表及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400元
合計1,7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