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簡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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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潮簡字第320號
上 訴 人  涂永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信源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96,272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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