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72號
上 訴 人  利文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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