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小字第2046號
原 告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訴訟代理人 林文惠
被 告 張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1月22日下午1時55分在
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被告均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得
依到庭當事人之聲請,為一造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