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1年度潮補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潮補字第7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被告吳國
興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0,097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
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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