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17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7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芎
  榛等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0802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723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
  標準,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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