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正達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龍
送被告財團法人嘉義縣私立長齡老人安養中心法定代理人 涂春宇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茲因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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