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具保人因右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在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收據各一份附卷可稽。
二、茲被告甲○○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有送達證書、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九十一年九月二日嘉竹警三字第○九一○○一四五六三號函所附報告在卷足憑,且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業已通知具保人乙○○應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前帶同被告到庭亦無所獲,有送達證書及通知等件附卷可按,是被告顯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