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三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雯峰
奚淑芳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三四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該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見本院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訊問筆錄),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三庭
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許兆慶法官林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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