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31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及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3年12月2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94年5月10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5月2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李幼妃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