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家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家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60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相對人乙○○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金圍法官湯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書記官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