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家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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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家上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上字第60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相對人乙○○間因給付扶養費事件,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陳金圍法官湯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
書記官賴淑真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3 年度 家簡 字第 10 號判決(94.01.21)
  •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 家上 字第 60 號裁定(94.03.15)[和解]
  •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 家上 字第 60 號裁定(94.05.16)[和解]
  •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 家上 字第 60 號裁定(94.07.21)[和解]
  • 臺灣高等法院 94 年度 家上 字第 60 號(94.08.23)[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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