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35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14之1選任辯護人 金學坪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5月2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12月2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5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5月2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蔡光治法官雷元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