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乙○○律師右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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