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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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11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絲鈺雲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怡秀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