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2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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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58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田又文
被   告  林之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
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
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定有明文。又小額事件
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
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
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此觀同一地方法院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9條第2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7,758元,係屬小額事件,經誤分為簡易事件,依前揭法律
規定,自應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報結原簡易事件,暨
改分為小額事件。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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