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190號
原   告  賴金助
被   告  林茂秋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茂秋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定為新臺幣(下同)32萬837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
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 記 官 林豐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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