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976號
原 告 漢皇馥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適君
訴訟代理人 林晉逸
被 告 簡安宏
訴訟代理人 李正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玖
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