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朴小字第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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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朴小字第3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邱顯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
30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117元,及自民國106年2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侯麗茹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
錄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