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58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田又文
被 告 林之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下午二時
四十七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心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258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田又文
被 告 林之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下午二時
四十七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陳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