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醫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醫字第6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巫震輝
王自強 黃奕時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
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