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735號原告橙果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佳霖 律師
周欣宜 律師被告宏田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零柒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陸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陸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兩造既已於宏田國際精品股份有限公司與橙果設計有限公司2009年產品設計委託服務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第11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0頁),則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陳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8年2月1日與原告簽訂系爭合約,聘請原告為其設計錶款。其後,原告於同年9月初即依約完成設計並交付設計完稿予被告,此業經雙方確認無誤,並無爭議。按依系爭合約第4條約定,原告之設計服務報酬總計新臺幣(下同)3,937,500元(含稅),被告應按系爭合約附件二約定之金額及到期日分期開立13張支票交付予原告支付上開報酬。未料,被告僅支付前5期款項,於同年9月初原告交付所有設計完稿予被告後,被告自該月起(即第6期)即未交付支票給付報酬予原告,迄今所積欠之款項共2,268,000元(下稱系爭債權)。嗣經原告多次請求,被告屢屢藉辭推諉拒絕繼續付款,其後甚至拒不回應。為此,原告遂於同年11月26日委請律師發函催告被告,促請被告應依約給付報酬,惟被告至今仍置之不理。又,按系爭合約第4條第1項及附件二之約定,總服務報酬共分13期支付,且最末期(即第13期)之付款期限為99年4月30日,今因被告自98年9月起即拒絕依約給付報酬予原告,迭經催告仍無任何回應。是以,原告謹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203條之規定,請求如附表所示截至99年4月30日止之各期遲延利息。再按,系爭合約第9條後段約定,違約方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且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等)。查被告迄今未依約交付本件設計服務報酬予原告,已如前述,職是之,原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之規定,保留關於本件請求範圍之聲明,僅先請求如起訴聲明之金額。爰依系爭契約第4條、第9條約定及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203條規定,提起本訴等情。並於本院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事實,業據提出2009年產品設計委託服務合約書、統一發票、存證信函、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7232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頁至23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見本院卷第35頁),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參照),故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據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23,869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載。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
┌──┬─────┬──────┬──────────────┐│期別│應付報酬│到期日│遲延利息金額│││(新臺幣)││(新臺幣)│├──┼─────┼──────┼──────────────┤│6│283,500元│98年9月30日│283,500×5%×7/12=8,268.75│├──┼─────┼──────┼──────────────┤│7│283,500元│98年10月30日│283,500×5%×6/12=7,087.5│├──┼─────┼──────┼──────────────┤│8│283,500元│98年11月30日│283,500×5%×5/12=5,906.25│├──┼─────┼──────┼──────────────┤│9│283,500元│98年12月30日│283,500×5%×4/12=4,725│├──┼─────┼──────┼──────────────┤│10│283,500元│99年1月30日│283,500×5%×3/12=3,543.75│├──┼─────┼──────┼──────────────┤│11│283,500元│99年2月30日│283,500×5%×2/12=2,362.5│├──┼─────┼──────┼──────────────┤│12│283,500元│99年3月30日│283,500×5%×1/12=1,181.25│├──┼─────┼──────┼──────────────┤│13│283,500元│99年4月30日│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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