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35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字第35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30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理由部分並補充:被告於警詢時雖辯稱:伊最後一次施用毒品是於98年1月下旬,在臺北市○○路某處朋友住處,與朋友一起施用毒品云云。惟被告於99年7月13日經警採集之尿液,經送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酵素免疫分析法(EIA)初步檢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確認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9年7月3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在卷可稽(見99年度毒偵字第3030號卷第12、13頁)。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百分之7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約百分之90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此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月8日(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示明確。再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檢驗法,為目前最常採用測試嫌疑人有無施用毒品之確認方法,蓋在良好的操作條件下,以氣相層析質譜儀作藥物及其代謝產物之定性及定量分析,將可排除偽陽性之可能,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此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3年4月7日(83)北總內字第03059號函可資參照。是被告於警詢時雖辯稱最後一次施用第二級毒品係於
98年1月下旬,但其尿液經以前述檢驗方法確認結果,既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依上開說明,足認被告於前揭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甚明,是其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歷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戒絕毒癮,復繼續沾染毒品惡習,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並參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對於自身危害程度非輕,且對社會風氣、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危害,惟其本質仍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暨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志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99年10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3030號被告甲○○男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號3樓之13居臺北市○○區○○路○○巷○○號2樓(另案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毒聲字第88號裁定送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4月28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4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99年7月13日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99年7月13日20時05分許,甲○○因另案遭通緝為警查獲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接受員警採尿送驗後,始得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甲○○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檢察官高怡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