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城小字第10號
原 告 許如邑
被 告 國孝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八日
言詞辯論終結,同年十一月一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鴻均
書記官 徐振玉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壹仟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徐振玉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
書記官徐振玉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