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2000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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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陳瑛祺
  被   告  廖明媚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小字第2000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10月26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0年11月
2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玉心
  書 記 官 莊惠如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貳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玖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一00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4月9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並領
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且應依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清或付清當期
最低應繳金額,若遲延付款者,即應按年利率18.75%計算
利息。詎被告迄100年4月8日止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消費款及利息違約金,本金積欠新台幣(下同)49,074元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消費繳息
紀錄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莊惠如
法官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莊惠如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
合計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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