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小字第126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士小字第1264號
原   告  黃雅鈴
被   告  吳酈紜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99年度易字第238號),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99年度附民字第13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陸佰玖拾元,及自民國起九十九年七
月十六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98年5月起,基於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意圖,以帳號「d3dx9」於「露天市集」拍賣網站上刊
登販售尿布之賣場,待不特定之賣家下標後,被告即自行購
入尿布,少量出貨予下標之買家,以此方式取信於不特定之
買家;嗣下標之買家日多,被告即密集、大量在上開拍賣網
站刊登販售尿布之賣場,以低於市價約3成之價格,載明尿
布非現貨,需先匯款再排定出貨日期之方式,提供買家預購
,並刊登門號0000000000行動電話為聯絡電話,致原告陷於
錯誤,誤信可購得較市價便宜之尿布,而在前開賣場下標購
買,並於98年10月8日匯款新臺幣(下同)3,690元至被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江翠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嗣
因原告一直遲未收到所訂購之尿布,被告所使用之帳號「d3
dx9」亦遭停權,原告始悉受騙。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6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即99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金額不爭執。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拍賣資料網頁、存摺內頁、電
子郵件往來紀錄等影本為證,復有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8號
刑事判決附卷可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又本件原告所請求之給付,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
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依法免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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