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訴字第1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蔡志一
訴訟代理人 柯勝義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清彥 ( 黃翁亞季 之繼承人)
黃呈章 (黃翁亞季之繼承人)
黃淑瑋 (黃翁亞季之繼承人)
黃淑玫 (黃翁亞季之繼承人)
黃淑珊 (黃翁亞季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曼隆 律師
羅健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7
日所為之判決,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含更正裁定)主文第十一項後應補充「反訴訴訟費用由
反訴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經本院審理後之判決,本應於主文中就因反訴所生之費
用為裁判,然該部分有脫漏,爰由本院依職權依民事訴訟法
第79條予以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法官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11日
書記官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