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更(一)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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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更(一)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六八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永然 律師
楊克成 律師 鍾元珧 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李世貴法官陳憲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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