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二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右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起各延長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起,各再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劉慧芬法官吳明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華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