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二)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二)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國幣懲治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二)字第二九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李永然 律師
鍾元珧 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嗣並裁定自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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