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8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八三八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丁○○被告丙○○被告甲○○被告戊○○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洪明儒 右上訴人因被告等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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