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國簡字第7號
原 告 葉揚春
被 告 財政部
法定代理人 張盛 和
訴訟代理人 孫鑑吾
李建政
趙念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
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孫國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國簡字第7號
原 告 葉揚春
被 告 財政部
法定代理人 張盛 和
訴訟代理人 孫鑑吾
李建政
趙念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
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