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國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國簡字第7號
原   告  葉揚春
被   告 財政部
法定代理人  張盛
訴訟代理人  孫鑑吾
       李建政
       趙念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
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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