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潘濘濬
相 對 人 吳 得
邱義男
邱秀桂
邱春枝
邱鈴惠
邱世欽
邱世河
潘銘銓
潘淑文
潘銘鍠
許寶鳳
郭許寶玉
潘曉怡
潘安平
潘淑玉
李德興
許秋美
許紅花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提存金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1年12月26
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第9欄與附表二第9項關於「台灣
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38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38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 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