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1年度湖簡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簡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潘濘濬
相 對 人 吳 得
       邱義男
       邱秀桂
       邱春枝
       邱鈴惠
       邱世欽
       邱世河
       潘銘銓
       潘淑文
       潘銘鍠
       許寶鳳
       郭許寶玉
       潘曉怡
       潘安平
       潘淑玉
       李德興
       許秋美
       許紅花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提存金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1年12月26
日所為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第9欄與附表二第9項關於「台灣
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38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99年度存字第38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 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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