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34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淑姬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4710號、第8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淑姬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無故侵入他人附連圍繞之土地,處拘役貳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1條第1項第三款、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
條第10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林錦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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