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3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冠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世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勤輝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上訴所得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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