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旗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宋雲龍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清寶 即程藝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
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
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柒拾元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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