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簡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379號
上 訴 人  唐全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麗珠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11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