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477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王誠之 律師
張君珮 律師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喜麗 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玖仟壹佰貳拾貳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參佰捌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