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773號
上 訴 人 林美聯
訴訟代理人 劉國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謝蕙伃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1,7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7,60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