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職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職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九號
抗告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文慈 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香港商的近格傑顧問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應將本院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一七八號裁定正本對抗告人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蘇達志法官許澍林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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