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三五一號
聲請人 羅自坤 右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即被上訴人甲○與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聲明人為被上訴人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聲明人之被繼承人甲○於上訴人對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二二號判決提起上訴後本院為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九○號)前之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七日死亡,聲明人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通知可稽,其聲明承受訴訟,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徐璧湖法官朱建男法官曾煌圳法官李慧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