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六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 律師被上訴人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敏祥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一一二一號),提起上訴,並追加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追加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判決提起上訴後,追加上訴之聲明為被上訴人如不能返還本票時應給付新台幣二百六十四萬元本息部分,依上說明,自難謂為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顏南全法官蘇達志法官許澍林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