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簡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簡字第145號
原   告  柯懿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錦隆吳錦興 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00,000元,應繳裁判費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13,37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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