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512號
原 告 陳立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岑欣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路○○○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