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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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430號
原   告 展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展昭
訴訟代理人  王俊之
       李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維科 等2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55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時
原請求被告2人給付150,000元,嗣於民國(下同)103年3月31日更
正聲明為請求被告黃維科給付120,000元,請求被告 陳竹昆 給付
30,000元(於103年5月7日言詞辯論期日減縮為20,000元),故本
件原告既係對被告2人為「各別」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對被告黃
維科、陳竹昆部分應分別核定為新台幣120,000元、20,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各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1,000元,合計2,220元,原告僅繳納1,550元,尚欠67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67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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