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430號
原 告 展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展昭
訴訟代理人 王俊之
訴訟代理人 李明賢
被 告 黃維科
陳竹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4日上午10時0分在
本庭第3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