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軍侵上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軍侵上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正宏 律師
楊雨錚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46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