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嘉交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58號原告 許振揚 送達代收人 莊淑捐 法定代理人 許敦凱
莊淑捐被告 林獻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5年度嘉交簡字第1510號,後經本院裁定改分為106年度交易字第4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獻崐被訴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業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在案(本院106年度交易字第41號),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18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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